政策||肥料登记新标准已经开始实施
9月2日,农业部官方网站发布《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指出,自2015年9月6日起,肥料登记行政审批进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办公。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和取消提交肥料样品的规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肥料登记初审时不再抽取肥料样品;取消质量复核性检测的规定;取消肥料残留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资料的规定是肥料登记业务调整的最大亮点。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已经停止受理肥料登记申请。
《通知》中还明确了过渡衔接要求,申请企业在9月6日前已按原程序提交肥料登记申请材料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申请企业在9月6日前已经完成省级初审,尚未提交申请材料的,原材料继续有效,但要将材料报送至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并通过“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在此期间,申请企业可自行选择提交肥料样品或者提交肥料登记相应需要的报告。如提交样品,需按原审批程序安排样品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评审。9月6日之后申请肥料登记的,需按照新规定执行。
通知中“规范申报材料条款”提到,申请企业提交的肥料质量、安全和肥效试验报告,应当执行农业部发布的《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相关规定,肥料田间试验报告,申请企业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业内人士认为,肥料登记发生的变化对行业来说是好事。本次调整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将让肥料登记程序变得更加规范和便捷,简化了肥料企业申请登记的相关要求。
以下为《通知》全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办农[201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工作,我部实行肥料登记审批新标准和肥料登记网上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审批工作
近期,我部印发了《肥料登记审批标准》(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和《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农业部公告第2291号),规范了申请农业部肥料登记的程序和要求,肥料登记机关和肥料登记申请企业要严格执行。